关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则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并不予注册,目的是为了宏扬杰出的社会道德风尚,保护社会安稳。
在司法实践中,判别恳求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许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明、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发生消沉、负面影响。关于类似“干掉他们”等恳求商标,商标构成要素均由贬义词构成,其外在表达形式显着带有歧视、凌辱人格乃至进行人身攻击的目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出现给相关大众的均为负面涵义,显着归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商标构成要素尽管形似带有贬义,可是可以证明确是为表达杰出涵义,并且并没有使相关大众直观感受到其显着带有不良目的的,不宜仅仅依据该商标构成要素中带有贬义词而确定其为不良影响的商标。对此,笔者从以下事例进行阐明。
贵州省仁怀市达达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达达人公司)在第33类的米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在外)、清酒、葡萄酒等产品上恳求注册“偷杯酒”文字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定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驳回了达达人公司的注册恳求,理由均是以为恳求商标中的“偷杯”二字不雅观,尤其是“偷”字一般表示“偷窃”“盗窃”的意思,因而该恳求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达达人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称,恳求商标中的“偷杯”有着特定意义,指代贵州区域的一种婚俗,涵义杰出,并不具有不良影响,并且恳求商标通过许多的宣扬及运用现已为相关大众所熟知,与达达人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联系,完全可以起到差异产品来历的作用,故恳求吊销被诉的驳回复审决议。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据在案依据中的网站查阅了许多反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信息,发现在我国许多省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举办大型道贺、婚礼之际,都有“偷杯”的风俗习惯,尤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偷杯”是当地巴马瑶族世代撒播的一种民间风俗。
据此,法院以为,在判别涉案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许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明、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发生消沉、负面的影响。该案中,恳求商标由汉字“偷杯酒”构成,尽管其中“偷”字多被理解为“盗窃”的意义,归于贬义词,但这并不意味着包含“偷”字的一切标志均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发生消沉、负面的影响。“偷”字在许多情况下还体现为中性词,例如“偷着乐”“悄悄看她一眼”等。在恳求商标中运用的“偷杯”二字并没有使相关大众清楚、直观地感受到它是在直接表达“盗窃”的涵义。而最为重要的是,“偷杯”系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庆风俗,具有较为杰出的涵义,如果可以准予注册,从增强社会作用视点权衡,也是对我国悠长历史中传统风俗的传承和连续,故不宜确定恳求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判定吊销了被诉的驳回复审决议,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