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2年公布《商标法》伊始,即规则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对商标施行会集注册、分级办理的准则。
1 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部属的商标局会集承受全国的商标注册,一起担任商标办理工作。国家商标局的主管事项首要有: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补正、刊出、吊销、转让挂号、答应合同存案等;商标贰言裁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确定和维护驰名商标;负者商标世界注册等事宜。
2 商标评定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下设商标评定委员会,首要职责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详细受理四种案子: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恳求决议恳求复审的案子;不服商标局贰言裁决恳求复审;对已注册商标恳求裁决吊销;不服商标局吊销注册商标的决议恳求复审。另外,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条的规则,商标评定委员会能够依法确定和维护驰名商标。
3 当地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局
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分级办理各自辖区内的商标办理工作。当地工商局首要担任办理本辖区内商标日常使用情况,一起监督商品质量。
除工商局体系担任商标办理工作外,各级海关部分担任商标的边境维护;各级法院也经过审理商标相关案子行使其商标司法权。